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磴交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交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贾虎******
执行员任刚******
执行员*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