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诉与某某、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3民初832号
原告: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现住松原市。
被告: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8日立案。2018年04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