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张智慧,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张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慧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智慧建筑公司是实际施工人的被挂靠人,不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经济责任。(一)对于实际施工人对外欠款的法律责任,不但最高人民法院有总体规定,地方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具体规定,即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本案的事实是:挂靠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分包给***。所以,参照上述规定,智慧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不应担责。(二)现有生效判决已经判令由发包人宏宇房地产公司向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支付全部价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规定,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精神,如果***”内部”还存在分包关系,只能在***的”内部”处理和解决,不能再无休止地延伸出第一层次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由***对其“内部”的关系负责。(三)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审适用过错责任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现行法律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表明,法律本意是“谁受益,谁担责”。智慧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并未收取任何管理费,也不想有施工的任何收益。施工的全部收益,已经有生效判决全部判给了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请求: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对智慧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重新分配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慧建筑公司明知***无施工资质,却将资质出借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智慧建筑公司出借资质后,疏于管理,就***将工程分包及***不依约支付工程款之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对实际施工人***未及时获取农民工工资之结果,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有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类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令智慧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错误。智慧建筑公司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再行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金专
审 判 员 岳 航
审 判 员 黄一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桂香
书 记 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