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1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科员,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张志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张志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高寒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