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仪路南段姜溪花都名都****。
法定代表人:翟来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小昂,该公司副总。
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27788.76及利息2435725.05元,并以8827788.7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承担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169.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8746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无登记房产,无机动车辆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宗土地,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轮候)。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俊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