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6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陕0112民初15778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回案款6020.9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韩勇

审判员  胡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