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6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陕0112民初15778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回案款6020.9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韩勇

审判员  胡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