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240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被告: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来刚,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计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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