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3182号
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康,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翟来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5元,由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康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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