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2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嫔嫔,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武穴大明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王碧中。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7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武穴大明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81414元及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受理费2293元、执行费371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JK57**号、鄂JAP6**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3月20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另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2001676208053007571-1账户,其中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至2020年4月3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过程中,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穴大明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辉
审 判 员 陈晓龙
审 判 员 汪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吕娜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