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5117号
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
营中心A1地块3号楼32层3201-32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685278207G。
法定代表人:高文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汉,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嫔嫔,公司职员。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
南大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
法定代表人:赵云,董事长。
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厦门华
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华特沥
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卫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尔逸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