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民初97号
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A1地款3号楼32层3201-3204单元,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8207G。
法定代理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嫔嫔,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5209000630922299F。
法定代表人:刘争。
本院在审理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945.41元,减半收取162,472.71元,由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彬
审 判 员 干秋晗
审 判 员 赵传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胜英
书 记 员 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