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18153号之一

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A1地块3号楼32层3201-32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8207G。

法定代表人:高文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邱玲玲,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太阳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简水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 员( 林秋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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