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杭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8884号
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A1地块3号楼32层3201-32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8207G。
法定代表人:高文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汉、陈嫔嫔,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杭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南岸村畲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0693447Q。
法定代表人:兰彩萍。
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杭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伊倩
代书记员 黄巧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