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旺中塑料管有限公司

山西旺中塑料管有限公司与祁县西六支乡西六支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祁商初字第290号 原告山西旺中塑料管有限公司(原祁县旺中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丰泽村。 被告祁县西六支乡西六支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旺中塑料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西六支乡西六支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旺中塑料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3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