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3民初1880号
原告:黑龙江省双城市供水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城市奋斗街兴旺小区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双城区双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宾县水务局,住所地宾县西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黑龙江省双城市供水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宾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双城市供水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2,418.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双城市供水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