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申1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北00198号。
法定代表人:江智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大楼344号)
法定代表人:包春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古达木,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男,该公司职工。
一审第三人:关圣义,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沿山路××。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一审第三人关圣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2民终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君
审 判 员 王 帅
审 判 员 任来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福艳
书 记 员 卢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