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达和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神州数码公司与甘肃达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0495号
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B座12F。
法定代表人:林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4361元减半收取71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