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4659号
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小张庄村(秦青公路复线800米右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25636169。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5419332U。
法定代表人:荀丽华,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提出对被告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