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与某某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4民初625号之二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路120号。
代表人:辛树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雷、张琳,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荀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荀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荀丽华,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兴奎,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荀建华,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与被告***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荀丽华、***、郑兴奎、荀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