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334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337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效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46853-9。
法定代表人裴双会。
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