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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2131号
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书记员 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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