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53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曼隆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4653号
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曼隆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计2951元,由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华
法官助理  申冬亮 书 记 员  杨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