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大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财保231-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44年1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杨眉,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大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袁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出借5000000元,用于被申请人企业周转,借期一年,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年息8%,按季结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2018年1月10日借款合同到期,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履行还款义务,另被申请人在借款期内曾进行多次股权变更,已实质损害到申请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出资的陕西汉名春茶业有限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实际出资的50万元),现申请人变更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陕西汉名春茶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的50万元的百分之五的股权。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司担保额1500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出资的陕西汉名春茶业有限公司百分之五的股权。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殷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