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电子工程公司

某某、辽宁省电力电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1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电力电子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柳州街**。
法定代表人:唐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电力电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于2002年6月开始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而上诉人于2012年才考取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系“证书挂靠”关系,未向上诉人支付挂靠费用,而是让上诉人承揽被上诉人工程,由被上诉人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一审对被上诉人如何支付上诉人相关费用并未查清。一审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2007年之后为被上诉人提供过劳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2007年之后的工程合同、验收单、结算单等证据,拟证明其系被上诉人公司员工。关于2016年双方进行结算,应查清支付款项具体项目。一审法院应查清上述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