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922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沈阳市皇姑区-138。
委托代理人张兴伟,沈阳市法库县沐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省电力电子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柳州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82374U。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省电力电子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耿立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