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5号
申请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736449R。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利芳,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鲁中东大街以南大岗山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263265X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