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鹿松年,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继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鹿松年,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邱松杰,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鹿洪年,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审被告:张惠,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审被告:何秀勤,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鹿松年、邱松杰、鹿洪年、张惠、何秀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828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2022年5月18日,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培森
审 判 员 刘晓菲
审 判 员 赵永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褚洪帅
书 记 员 高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