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9年02月02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以南大崮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年,男,汉族,1961年02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08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5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60000元,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强制措施,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年名下两套位于三亚市的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116民初5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 皓 书 记 员  亓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