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12财保6号
申请人: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MA4L5KG23F,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店门镇石门社区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刘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桂华,衡山友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49872828,所在地: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广济路(谭家桥村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易东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362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的方式保全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3625元的财产。申请人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6月23日00时起至2022年6月24日24时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混凝土,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3625元。申请人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相当于203625元的各类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8元,由申请人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伍 云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海波
代理书记员 张海波(兼)
核对人: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