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9207号
原告:***,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82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7674。
法定代表人:林镇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才,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收集新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  和  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建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