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闽0427执1801号
被执行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7674,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82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镇土,该公司。
郑启永,男性,1970年0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
郑海生,男性,1969年06月27日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福州锦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791767119D,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湖东路鼎鑫创意园A座305。
法定代表人:曹小荣,该公司。
关于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启永、郑海生、福州锦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4民终10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9524.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93.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39524.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闽04民终1092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