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8465号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南路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黄海梅,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82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7674。
法定代表人:林镇土,总经理。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婷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