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03民初3196号
原告:新罗区谦兴陶瓷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金鸡中路42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3B0RA96。
经营者:***,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82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
法定代表人:**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罗区谦兴陶瓷店与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新罗区谦兴陶瓷店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023年7月20日,新罗区谦兴陶瓷店以其拟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罗区谦兴陶瓷店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谦兴陶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谦兴陶瓷店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