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昊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464XQ(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骈志高,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明光市昊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972194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光市昊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网络查询其财产,并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房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怀宁
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