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2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东段电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464XQ(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9077245XH(1-1)。
法定代表人:江玉国,执行董事。
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94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9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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