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2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杨悝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