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5390号
原告: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58526006N。
法定代表人:毛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丽,北京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北京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海市路桥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月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392141。
法定代表人:沈映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瑄,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路桥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0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潘亚辉
人民陪审员 蔡水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秋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