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毛予,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胡学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206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041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