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影,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人民中路558号环宇国际广场5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5852600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昭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昭平县昭平镇凉亭东路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121007910277W。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