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81民初1674号
原告: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5号1-17-2。
法定代表人:李载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住所地公主岭市岭西七路与国文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岩。
原告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理想装饰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校园装饰工程款1,59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校园文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的专业公司,因被告新建四中校区需要对校园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原被告协商,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校园的装修装饰(包括教学楼、综合楼、食堂楼),双方议定的合同价款为120万元(以财审为准),合同同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开始施工建设。施工建设过程中经过协商增加了校园阅览室的装饰工程(344,118.00元)。以上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并投入使用。现经原告多次索要以上装饰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理想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否施工完成,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当驳回理想装饰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