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6609号
原告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5号1-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69577300W。
法定代表人:李载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刚,男,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回民幼儿园,住所地辽宁省辽宁省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103410732394L。
法定代表人:崔桂英。
原告沈阳市理想校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回民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魏凤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