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

211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211号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智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冰珂,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月,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通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红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永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舒
书 记 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