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苏0831执542号
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07167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031605元,其中,本金999639元,利息24438元,诉讼费7528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执行费12472元已缴纳。
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苏0831民初3008
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