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民初269号之一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标营路**紫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div>
法定代表人:印金洪。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68元,由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 乐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