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5民初5069号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龙泉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02幢1单元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文。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42元,减半收取10721元,由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