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357号之一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汇产业园19号B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3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2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