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357号之一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汇产业园19号B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3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2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