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357号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汇产业园19号B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3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2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