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人行机电有限公司

江西三人行机电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3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人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农民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742709517。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江西三人行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银行、车辆、工商、公积金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无房、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公积金、无保险理财、无工商登记。2019年4月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7727.5元,截至2019年4月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772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刚
审判员:易敏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