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奥威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银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2656号

原告:卢旭强,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奥威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石海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宝荣,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忠,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卢旭强与被告宁夏奥威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2月,二被告因缺乏资金交纳拟投标工程的投标保证金而筹措款项,经第三人居间,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二被告出借借款200万元,用于交纳投标保证金,并约定月息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但二被告投标完毕后,并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而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款项挪作他用。此后,经原告不断催要,二被告仅偿还了150万元本金,剩余50万元至今未还,利息亦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奥威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宝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并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李宝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宁夏奥威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性非本案适格被告,而被告李宝荣的户籍所在地不在银川市金凤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银川市中宁县,故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中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并认为本案涉及的款项与现由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宁夏一诺信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有牵连,本案由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虽被告李宝荣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非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但被告宁夏奥威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其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颐和城府花园25号楼12号营业房,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宝荣所述其他理由非可以左右案件管辖的理由,故被告李宝荣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宝荣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飞燕

书记员于哲

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