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121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葛玉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美豪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仇玉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美豪印务有限公司、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还利息1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3执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章